书刊遗失损坏赔偿条例

发布时间:2017-06-10   信息来源:暂无

1.读者借阅我馆书刊资料,办理手续时,须当面检查原书,发现污损、缺页等现象要及时声明,否则还书时发现问题,由借书人负责赔偿。

2.污损书刊资料,视其污损程度,分别给予图书原书价格的、期刊全卷价格的、报纸全月价格的20% ~ 300%的罚款,原书刊仍留存馆内;

3.遗失书刊资料,应赔偿与所遗失的书刊相同的书刊,或原书新的版本;如不能赔偿原书,则按以下规定赔偿:

(1)遗失图书,按原书价格的10倍赔偿;

(2)遗失期刊,未装订成册的单行本按全卷价格赔偿;装订成册的合订本刊按原刊价格的10倍赔偿;

(3)凡属图书馆装订的书刊,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,还应加装订费,费用按当时定价收取;

(4)赔偿原书刊,每册需加收书刊加工费;

4.凡偷窃馆内书刊、报纸及其它载体的文献资料,除追回原物外,并处以原物价格二十倍的罚款(原物价格二十倍不足五十元的,按五十元计算)以外,同时通知本人所在科室、上报医院,在院内给予公开通报批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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